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一八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一八號
- 聲請人
- 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台灣涼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設嘉
- 法定代理人
- 丙○○ 住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伍仟貳佰陸拾壹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0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洪嘉蘭
~B書記官 鄭翔元~F0~T40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 44955元 │ │ ├────────┼────────────┼──────────────────┤ │第一審送達郵費 │ 238元 │原繳340元,退郵102元 │ ├────────┼────────────┼──────────────────┤ │本件送達郵費 │ 68元 │共2份,每份三十四元 │ ├────────┼────────────┼──────────────────┤ │合 計│ 45261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