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四四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四四號
- 聲請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正東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即正東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設台北縣新莊市○○路○段一四九巷二一弄七號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丙○○
右當事人間就本院九十一年存字第一三九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
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一三九八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中華開發工業銀行開發金融債券八十八年度第一期第二次債票,面額新台幣壹拾萬元券柒張(票號:CDB-0000000B-01014~CDB-0000000B-01019、CDB-0000000B-01874),共計新台幣柒拾萬元,准以同金額現金或可轉讓之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九期債票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二六四○號假扣押裁定,命聲請人提供中華開發工業銀行開發金融債券八十八年度第一期第二次債票新台幣(下同)陸拾陸萬柒仟元為擔保假扣押後,得對債務人在本院轄區內之財產實施假扣押,並以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一三九八號提存事件提存前揭金融債券七十萬元在案。茲以前揭金融債券即將到期,亟須領回辦理還本手續,爰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蔡廷宜
~B書記官 侯學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