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6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六八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六八號

聲請人
喬之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許世烜律師住台南市○○路一九一號三樓之一)
相對人
乙○○ 住

        丙○○   住

右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一○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叁佰萬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一百零六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一九一六號民事假處分裁定,曾提供新台幣三百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一○二○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前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以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業已同意返還擔保金,並提出提存書、和解書、印鑑證明書、同意書等為證,則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依前開說明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蕭道隆

~B書記官 沈育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