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八六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八六號
- 聲請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西分行
- 聲請人
- ?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戊○○
- 相對人
- 東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
- 兼法定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乙○○
丙○○
右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下同)參萬伍仟肆佰陸拾壹元,及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均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而訴訟,相對人敗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本案因相對人未上訴而確定,有本院判決確定證明書附卷可證,因此,聲請人可以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二、本院調卷審查後,本案訴訟費用共計三萬五千四百六十一元,聲請人計算書所列三萬五千五百六十三元,應扣除一百零二元,其餘三萬五千四百六十一元,可以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F0~~T40~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項 目 │ 金 額 │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三萬二千七百八十一元 │ │ ├────────┼───────────┼──────────────┤ │第一審送達郵費 │三百五十五元 │ │ ├────────┼───────────┼──────────────┤ │ │ │公示送達費 │四十五元 │ │ ├────────┼───────────┼──────────────┤ │公示送達刊報費 │二千三百元 │國內版六百元,海外版二千三百│ │ │ │元。 │ ├────────┼───────────┴──────────────┤ │合 計 │三萬五千四百六十一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