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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八六號

確定訴訟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甘大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八六號

聲請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西分行
聲請人
?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戊○○
相對人
東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人
丁○○
相對人
乙○○

         丙○○

右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下同)參萬伍仟肆佰陸拾壹元,及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均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而訴訟,相對人敗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本案因相對人未上訴而確定,有本院判決確定證明書附卷可證,因此,聲請人可以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二、本院調卷審查後,本案訴訟費用共計三萬五千四百六十一元,聲請人計算書所列三萬五千五百六十三元,應扣除一百零二元,其餘三萬五千四百六十一元,可以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F0~~T40~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法 官 甘 大 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蕭 琪 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項        目   │ 金      額  │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三萬二千七百八十一元 │                            │
├────────┼───────────┼──────────────┤
│第一審送達郵費  │三百五十五元          │                  │
├────────┼───────────┼──────────────┤                                                           │      │
│公示送達費    │四十五元            │               │
├────────┼───────────┼──────────────┤
│公示送達刊報費  │二千三百元            │國內版六百元,海外版二千三百│
│                │                      │元。                        │
├────────┼───────────┴──────────────┤
│合        計   │三萬五千四百六十一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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