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五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五號
- 聲請人
-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送達代收人
- 甲○○
- 相對人
- 金東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 相對人
- 人 己○○
- 相對人
- 乙○○
丁○○
戊○○○
庚○○
右列當事人間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訴訟費用及程序費用確定為新台幣(下同)拾肆萬玖仟壹佰柒拾壹元,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給付借款事件而訴訟,聲請人勝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本案已在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確定,有本院判決確定證明書附卷可證,因此,聲請人可以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二、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費用,連同本次程序費用在內,共計十四萬九千一百七十一元,聲請人計算書所列十四萬九千六百七十元,應扣除四百九十九元,其餘十四萬九千一百七十一元可以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F0~~T40~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項 目 │ 金 額 │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十四萬八千五百元 │ │ ├────────┼───────────┼──────────────┤ │第一審送達郵費 │四百六十七元 │ │ ├────────┼───────────┼──────────────┤ │ │ │本件程序費用 │二百零四元 │ │ ├────────┼───────────┴──────────────┤ │合 計 │十四萬九千一百七十一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