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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五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甘大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五號

聲請人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甲○○
相對人
金東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相對人
人 己○○
相對人
乙○○

        丁○○

        戊○○○

        庚○○

右列當事人間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訴訟費用及程序費用確定為新台幣(下同)拾肆萬玖仟壹佰柒拾壹元,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給付借款事件而訴訟,聲請人勝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本案已在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確定,有本院判決確定證明書附卷可證,因此,聲請人可以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二、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費用,連同本次程序費用在內,共計十四萬九千一百七十一元,聲請人計算書所列十四萬九千六百七十元,應扣除四百九十九元,其餘十四萬九千一百七十一元可以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F0~~T40~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  日

法 官 甘 大 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陳 麗 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項        目   │ 金      額  │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十四萬八千五百元   │                  │
├────────┼───────────┼──────────────┤
│第一審送達郵費  │四百六十七元          │                  │
├────────┼───────────┼──────────────┤                                                           │      │
│本件程序費用   │二百零四元           │               │
├────────┼───────────┴──────────────┤
│合        計   │十四萬九千一百七十一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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