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四一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四一號
- 原告
- 石庫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廣二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維昌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壹拾玖萬柒仟零貳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伍仟壹佰陸
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伍仟壹佰
貳拾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林信旭
~B書記官 侯學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