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四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四一號 原 告 石庫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廣二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維昌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壹拾玖萬柒仟零貳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伍仟壹佰陸 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伍仟壹佰 貳拾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 法 官 林信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B 書記官 侯學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