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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八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甘大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八號

原告
成鴻開發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炎宏

右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二百九十二萬四千七百四十五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三萬二千一百二十七元(扣除四十五元聲請支付命令費用),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原告應在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   日

                  法 官 甘 大 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陳 麗 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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