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九八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九八號
- 原告
- 台灣麗利塗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送達代收人
-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家全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家全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捌拾參萬伍仟捌佰參拾元,並依民
國九十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非訟事件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第十八條所定之裁判費均宜提高十分之一,准此,
本件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零叁佰玖拾捌元,折合新台幣叁萬壹仟壹佰玖拾肆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壹仟壹佰肆拾玖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吳昀儒
~B書記官 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