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三一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三一號
- 原告
- 台灣麗利塗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道格修閔
- 送達代收人
- 吳文淑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億貫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玖拾貳萬伍仟貳佰捌拾元,折合銀元陸拾肆萬壹仟柒佰陸拾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柒仟零陸拾元,折合新台幣貳萬壹仟壹佰捌拾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壹仟壹佰叁拾伍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蔡廷宜
~B法院書記官 賴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