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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司字第十八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司字第十八號

聲請人
歐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清吉

右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期限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歐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限,准予展期陸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歐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由聲請人執行清算業務,茲因該公司清算尚未完結,有展期清算期限之必要,特依公司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聲請展期清算期限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期限,與上開公司法規定尚無不合,其聲請展期清算期限至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吳昀儒

~B書記官 張鑽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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