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司字第十八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司字第十八號
- 聲請人
- 歐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清吉
右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期限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歐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限,准予展期陸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歐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由聲請人執行清算業務,茲因該公司清算尚未完結,有展期清算期限之必要,特依公司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聲請展期清算期限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期限,與上開公司法規定尚無不合,其聲請展期清算期限至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吳昀儒
~B書記官 張鑽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