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六號 原 告 中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彰元 右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折合銀圓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 銀圓叁仟陸佰陸拾柒元(依九十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之「台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非 訟事件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加徵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所定裁判費數額之十分 之一,即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每百元徵收一點一元之裁判費),折合新臺幣壹萬壹仟 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壹拾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三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 法 官 洪嘉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三 日 ~B 書 記 官 鄭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