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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甘大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號

原告
興旺農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萬傳
送達代收人
黃世偉
被告
甲○○

右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應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法定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院在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以裁定命原告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一月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證明。但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故本件訴訟不合法,應該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甘 大 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陳 麗 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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