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號
- 原告
- 興旺農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萬傳
- 送達代收人
- 黃世偉
- 被告
- 甲○○
右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應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法定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院在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以裁定命原告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一月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證明。但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故本件訴訟不合法,應該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