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訴字第二六九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訴字第二六九號
- 原告
- 明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淑汝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修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支付命令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六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份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繳,此有本院查詢簡答表一份在卷可佐,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蔡廷宜
~B法院書記官 賴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