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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二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二號

原告
中國國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同右
被告
寶南車業有限公司
被告
設嘉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嘉
被告
丙○○ 住雲

        甲○○  住嘉

         丁○○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 審判長法官 曾文欣~B 法 官 吳昀儒~B 法 官 洪嘉蘭

~B  法院書記官 鄭翔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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