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二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二號
- 原告
- 中國國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訴訟代理人
- 戊○○ 同右
- 被告
- 寶南車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嘉
- 法定代理人
- 乙○○ 住嘉
- 被告
- 丙○○ 住雲
甲○○ 住嘉
丁○○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 審判長法官 曾文欣~B 法 官 吳昀儒~B 法 官 洪嘉蘭
~B 法院書記官 鄭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