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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二三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二三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西分行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送達代收人
己○○
被告
東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丙○○
被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因被告丁○○、丙○○、乙○○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民國九十二年

八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十分)通知書為公示送達。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 吳昀儒~B法 官 吳昀儒~B法 官 吳昀儒

~B書記官 楊國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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