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二三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二三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西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己○○
- 訴訟代理人
- 戊○○
- 送達代收人
- 己○○
- 被告
- 東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丙○○
- 被告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因被告丁○○、丙○○、乙○○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民國九十二年
八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十分)通知書為公示送達。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 吳昀儒~B法 官 吳昀儒~B法 官 吳昀儒
~B書記官 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