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6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367號
- 原告
- 星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同右
- 訴訟代理人
- 陳正芳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國一律師
- 被告
- 鑫立交通器材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同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3年3月10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36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3年3月10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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