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2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367號原 告 星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同右 訴訟代理人 陳正芳律師 複代理人 林國一律師 被 告 鑫立交通器材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同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3年3月10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7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林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