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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17 日
  • 法官
    張育彰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原告
    星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鑫立交通器材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367號原   告 星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同右 訴訟代理人 陳正芳律師 複代理人  林國一律師 被   告 鑫立交通器材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同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3年3月10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7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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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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