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二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二號
- 原告
- 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台灣涼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
- 法定代理人
- 丙○○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
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案由欄及理由欄第三項關於「給付借款」之記載,應更正為「給付貨款」。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蕭道隆
~B書記官 沈育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