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二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二號

原告
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被告
台灣涼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丙○○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

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案由欄及理由欄第三項關於「給付借款」之記載,應更正為「給付貨款」。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蕭道隆

~B書記官 沈育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