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七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七號
- 原告
- 己○○
- 原告
- 丁○○
- 原告
- 戊○○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黃木春律師
- 被告
- 忠衛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
- 法定代理人
- 甲○○ 住
- 訴訟代理人
- 乙○○○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蕭道隆
~B書記官 沈育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