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四九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四九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嘉隴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土井
- 訴訟代理人
- 張靜怡 律師
- 相對人
- 即被告
-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住台北市○○區○○路三號中油大樓
- 法定代理人
- 郭進財 住台北市○○區○○路三號中油大樓
- 參加人
- 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住台北市○○○路○段六號
- 法定代理人
- 白文仁 住台北市○○○路○段六號
右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二三三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
二、聲請人以本院九十年訴字第二四九號民事判決主文,針對原告位於嘉義縣南靖段南和小段二六四─五號土地地下層房屋損失金額新台幣七百九十二萬二千九百十二元,漏未判決,而向本院聲請補充判決。但本件判決中,由於聲請人即原告是以不同項目分開請求,本院已將該筆損失和其他項目金額一併列入聲請人所有請求中判斷,因此,本件判決並無脫漏,故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