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訴字第七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訴字第七三○號 原 告 台灣麗利塗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道格修閔 送達代收人 吳文淑 被 告 億貫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楊東隆 住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支付命令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裁 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八月廿六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份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繳,此有本院查詢簡答表一份在卷可佐,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九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蔡廷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侯學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