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7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九六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九六號

原告
台灣麗利塗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甲○○
被告
家全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乙○○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吳昀儒

~B書記官 楊國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