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九六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九六號
- 原告
- 台灣麗利塗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送達代收人
- 甲○○
- 被告
- 家全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
- 法定代理人
- 乙○○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吳昀儒
~B書記官 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