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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920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陳端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920號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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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義縣政府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玖萬柒仟陸佰元(即土地面積七千八百四十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以鄰近土地最低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一百四十元計,共一百零九萬七千六百元),應徵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參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端宜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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