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重智字第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劉瓊雯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智字第3號

上訴人
德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欣興石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兼法定代理 乙○○
被上訴人
人及下一人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
丙○○
被上訴人
巨益機械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巷9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5年8 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9 月2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299元,此項裁定業於95年10月4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附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重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