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重智字第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智字第3號
- 上訴人
- 德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欣興石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兼法定代理 乙○○
- 被上訴人
- 人及下一人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
- 丙○○
- 被上訴人
- 巨益機械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丁○○
- 巷9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5年8 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9 月2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299元,此項裁定業於95年10月4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附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劉瓊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