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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3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林世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訴字第132號

原告
F○
原告
辰○○
原告
丑○
原告
寅○○
原告
卯○○
原告
A○○
原告
地○○
原告
天○○○
原告
G○○
原告
庚○○
原告
O○○
原告
玄○○
原告
午○○
原告
甲○○
原告
丁○○
原告
戌○○
原告
丙○○
原告
宙○○
原告
B○○
原告
C○○○
原告
S○○
原告
戊○○○
原告
之10
原告
乙○○
原告
亥○○
原告
W○○
原告
號之1
原告
未○○
原告
號之1
原告
癸○○
原告
申○○
原告
原告
巳○○
原告
己○○
原告
V○○
原告
號之1
原告
宇○○
原告
N○○
原告
酉○○
原告
黃○○
原告
T○○
原告
Q○
原告
Y○○
原告
P○○
原告
原告
D○○
原告
壬○○
原告
U○
原告
R○○
原告
L○○
原告
M○○
原告
J○○
原告
I○○
原告
K○○
原告
子○○
原告
Z○○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前列五十人共同
複代理人
顏伯奇律師
複代理人
辛○○
被告
E○○○
訴訟代理人
H○○
訴訟代理人
X○○
56號
弄1號
46號
巷31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94年2月2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於94年2月23日以有被告犯詐欺等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該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被告所涉詐欺等罪業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有該院93年上訴字第136號刑事判決可稽,雖因被告上訴最高法院而未確定,惟最高法院係法律審,並非事實審,本院認被告依據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所調查之證據及事實,已足審理本件民事損害賠償事件,爰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林世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龍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32號於民國 96 年 0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