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1 月 13 日
- 當事人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賴炯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五號 原 告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賴炯昌 送 達代收 人 林雅玲 兼法定代理人 張昭滿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裁定限期 命其於送達原告時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三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 法 官 洪嘉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三 日 ~B 書記官 鄭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