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六四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六四號
- 原告
- 甲○○
- 送達代收人
- 張恆慈
- 被告
- 永興農業機械造機股份有限公司 設嘉義市○○路四二一號
- 法定代理人
- 楊周燕玉 住
- 被告
- 乙○○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七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黃 渙 文
~B書記官 馮 澤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