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訴字第169號 上 訴 人 中興測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284,062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 80,0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4 日 民一庭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得於10內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天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