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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三號

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三號

原告
地平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荷商柯企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叁佰零肆萬肆仟柒佰

捌拾貳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玖萬零捌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黃 渙 文

~B書記官 馮 澤 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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