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三五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三五號
- 聲請人
- 冠呈化工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記載的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記載的一張支票,經本院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六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四月一日屆滿,至今仍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九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甘 大 空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蕭 琪 男
~F0~
~T40~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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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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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愛心屋行│中國農民銀行嘉義│九十一年七│一萬三千六│FA3249│
│ │銷股份有│分行 │月十七日 │百零八元(│677 │
│ │限公司陳│ │ │新台幣) │ │
│ │志鴻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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