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三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三五號 聲 請 人 冠呈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記載的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記載的一張支票,經本院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六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四月一日屆滿,至今仍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九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甘 大 空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蕭 琪 男~F0~ ~T40~ 附表: ┌───┬────┬────────┬─────┬─────┬──────┐ │編 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1 │愛心屋行│中國農民銀行嘉義│九十一年七│一萬三千六│FA3249│ │ │銷股份有│分行 │月十七日 │百零八元(│677 │ │ │限公司陳│ │ │新台幣) │ │ │ │志鴻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