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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三五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甘大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三五號

聲請人
冠呈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記載的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記載的一張支票,經本院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六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四月一日屆滿,至今仍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九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甘 大 空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蕭 琪 男
~F0~
~T40~
附表:
┌───┬────┬────────┬─────┬─────┬──────┐
│編 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1    │愛心屋行│中國農民銀行嘉義│九十一年七│一萬三千六│FA3249│
│     │銷股份有│分行         │月十七日  │百零八元(│677      │
│      │限公司陳│                │     │新台幣)  │            │
│      │志鴻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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