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二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二三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 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八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七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 審判長法官 曾文欣 ~B 法 官 蔡廷宜 ~B 法 官 洪嘉蘭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七 日 ~B 法院書記官 鄭翔元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二三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第讚企業有限公司邱│華南商業銀行嘉義分│九十二年二月五日 │壹拾貳萬捌仟零伍│HC一八八九四八│ │ │ │三元 │行 │ │拾貳元 │三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