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五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五五號 聲 請 人 詠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經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三一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 審判長法官 甘大空 ~B 法 官 陳琪媛 ~B 法 官 賴秀蘭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B 書記官 胡祥生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五五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欣銓企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嘉南分│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貳萬肆仟柒佰伍拾│EC一三二八九六│ │ │ │司負責人張昭立 │行 │ │伍元 │四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