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五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1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五七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五一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 審判長法官 甘大空 ~B 法 官 陳琪媛 ~B 法 官 賴秀蘭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 日 ~B 書記官 胡祥生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五七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佺新企業社陳介山 │復華銀行嘉義分行 │九十二年五月一日 │叁仟柒佰元 │AC五八00六0│ │ │ │ │ │ │ │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