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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四七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四七號

聲請人
中華戲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乙○○

             現

右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聲請人前依本院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三一八一號假扣押裁定,向本院提存所提存新台幣六萬七千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二五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本案業經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二○七○○號判決確定,並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因相對人已遷移不明,以致原件退回,而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尬網"網路咖啡維護合約書、假扣押裁定、提存書、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二○七○○號判決、存證信函及回執影本、戶籍謄本各一份、本票二紙,核與上述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柯月美

~B書記官 洪麗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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