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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一○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一○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代理人
黃建璋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柒拾陸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貳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貳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柯月美

~B書記官 洪麗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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