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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二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股東會議無效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31 日

  • 原告
    甲○○與被告上來新科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二一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上來新科化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股東會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 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 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  法 官 蕭道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B  書記官 沈育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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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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