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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二四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二四號

原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裕芳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淑美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捌拾肆萬叁仟叁佰零陸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玖仟貳佰伍拾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貳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 法 官 柯月美

~B 書記官 洪麗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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