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二四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二四號
- 原告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裕芳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淑美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捌拾肆萬叁仟叁佰零陸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玖仟貳佰伍拾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貳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 法 官 柯月美
~B 書記官 洪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