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二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6 月 04 日
- 當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蔡裕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二四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裕芳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淑美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捌拾肆萬叁仟叁佰零陸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玖仟貳佰伍拾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貳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四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 法 官 柯月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四 日 ~B 書記官 洪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