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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四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25 日
  • 法定代理人
    吳俊賢

  • 原告
    國榮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四九號 原   告  國榮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賢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昆騰即力元印刷廠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伍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玖佰伍拾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玖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  法 官 柯月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B  書記官 洪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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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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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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