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六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7 月 12 日
- 當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田錨、黃文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六五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代 理 人 黃文亮 王振安 右原告與被告甲○○、乙○○間請求撤銷判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陸拾肆萬貳仟玖佰叁拾貳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貳萬柒仟貳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二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柯月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二 日 ~B書記官 洪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