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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六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撤銷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12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 原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文亮與被告甲○○、乙○○間請求撤銷判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六五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代 理 人  黃文亮 王振安 右原告與被告甲○○、乙○○間請求撤銷判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陸拾肆萬貳仟玖佰叁拾貳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貳萬柒仟貳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二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柯月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二   日 ~B書記官 洪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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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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