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六七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六七號
- 原告
- 諶堃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勝巡
原告與被告嘉義縣梅山鄉農會嘉義縣警察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捌萬玖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壹萬貳仟柒佰捌拾壹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命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故為裁
定。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陳琪媛
~B書記官 蕭琪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