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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六七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六七號

原告
諶堃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勝巡

原告與被告嘉義縣梅山鄉農會嘉義縣警察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捌萬玖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壹萬貳仟柒佰捌拾壹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命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故為裁

定。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陳琪媛

~B書記官 蕭琪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得於十日內提出抗告狀為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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