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八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7 月 27 日
- 當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田錨、張芳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八二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代 理 人 張芳鼎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壹仟伍佰貳拾萬叁仟零柒拾捌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肆萬伍仟捌佰肆 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肆萬肆仟捌 佰肆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 法 官 柯月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B 書記官 洪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