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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八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27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 原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張芳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八二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代 理 人  張芳鼎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壹仟伍佰貳拾萬叁仟零柒拾捌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肆萬伍仟捌佰肆 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肆萬肆仟捌 佰肆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  法 官 柯月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B  書記官 洪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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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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