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八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08 日

  • 當事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八九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華路分行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丙○○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伍仟玖佰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拾叁萬壹仟貳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拾叁萬零貳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八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  法 官 柯月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八   日 ~B  書記官 洪麗惠

判決實戰
574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490
NT$13,800
省 $9,3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