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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訴字第四三○號

確認股東會議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訴字第四三○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律師
被告
上來新科化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來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事務所地係在臺北市大安區○○○路○段一二五號一二樓,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張 育 彰

~B書記官 馮 澤 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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