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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690號

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陳俞婷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690號

原告
鋼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律師
複代理人
丙○○
被告
協和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4月25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俞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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