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五七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五七號
- 聲請人
- 家和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五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六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蕭道隆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B書記官 沈育坤~F0~T40┌──────────────────────────────────────────────────────┐│支票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嘉義市私立東吳高級│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嘉│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壹拾肆萬元│AQ二七00二四│││ │工業家事職業學校 │義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