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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二二號

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甘大空陳琪媛黃明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二二號

聲請人
倬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雅芬
送達代收人
曾振郎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七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F0~T40┌──────────────────────────────────────────────────────┐│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二二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莊錦秀│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九十三年六月七日│貳萬陸仟肆佰陸拾│BT五0七0二0│││ ││股份有限公司水上分││元│三│││ ││公司│││││├─┼─────────┼─────────┼───────────┼────────┼────────┼──┤│2│鑫堡輝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九十三年七月七日│壹拾壹萬陸仟伍佰│AS三0三八九七│││ ││份有限公司南嘉義分││伍拾元│二│││ ││行│││││├─┼─────────┼─────────┼───────────┼────────┼────────┼──┤│3│王明堂│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柒萬伍仟叁佰叁拾│UB一六四0九七│││ ││限公司興嘉分行││捌元│一││├─┼─────────┼─────────┼───────────┼────────┼────────┼──┤│4│企侑國際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壹仟玖佰玖拾伍元│UB一七三八0四│││ ││限公司興嘉分行│││一││└─┴─────────┴─────────┴───────────┴────────┴────────┴──┘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B書記官 林秀惠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三   日

                     審判長法官  甘大空

                        法官  陳琪媛

                        法官  黃明展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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