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二二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二二號
- 聲請人
- 倬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雅芬
- 送達代收人
- 曾振郎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七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F0~T40┌──────────────────────────────────────────────────────┐│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二二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莊錦秀│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九十三年六月七日│貳萬陸仟肆佰陸拾│BT五0七0二0│││ ││股份有限公司水上分││元│三│││ ││公司│││││├─┼─────────┼─────────┼───────────┼────────┼────────┼──┤│2│鑫堡輝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九十三年七月七日│壹拾壹萬陸仟伍佰│AS三0三八九七│││ ││份有限公司南嘉義分││伍拾元│二│││ ││行│││││├─┼─────────┼─────────┼───────────┼────────┼────────┼──┤│3│王明堂│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柒萬伍仟叁佰叁拾│UB一六四0九七│││ ││限公司興嘉分行││捌元│一││├─┼─────────┼─────────┼───────────┼────────┼────────┼──┤│4│企侑國際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壹仟玖佰玖拾伍元│UB一七三八0四│││ ││限公司興嘉分行│││一││└─┴─────────┴─────────┴───────────┴────────┴────────┴──┘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B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