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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二號

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二號

聲請人
鈺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八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 曾文欣~B法官 鄧晴馨~B法  官 鄭雅文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B書記官 鄭翔元~F0~T40┌──────────────────────────────────────────────────────┐│支票附表: │├─┬─────────┬─────────┬───────────┬────────┬────────┬──┤│編│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臺幣)  │││├─┼─────────┼─────────┼───────────┼────────┼────────┼──┤│1│臺灣省嘉南禽畜生產│土地銀行嘉義分行 │九十二年六月四日│十萬元 │AFB一三四六六│││ │合作社 ││││一六││└─┴─────────┴─────────┴───────────┴────────┴────────┴──┘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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