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二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二號
- 聲請人
- 鈺民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八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 曾文欣~B法官 鄧晴馨~B法 官 鄭雅文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B書記官 鄭翔元~F0~T40┌──────────────────────────────────────────────────────┐│支票附表: │├─┬─────────┬─────────┬───────────┬────────┬────────┬──┤│編│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臺幣) │││├─┼─────────┼─────────┼───────────┼────────┼────────┼──┤│1│臺灣省嘉南禽畜生產│土地銀行嘉義分行 │九十二年六月四日│十萬元 │AFB一三四六六│││ │合作社 ││││一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