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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勞訴字第六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勞訴字第六號

原告
甲○○
被告
巨人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雅芳
被告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芳南 住同
被告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吉 住同
住台北市中山區○○○路○段八八號十樓
住台北市松山區○○○路○段一00號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三有關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惟原告受傷地係在台南關廟地區,依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庭~B法 官 蕭道隆

~B書記官 沈育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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