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建字第2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建字第2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顯為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義縣民雄鄉公所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32,224元,應徵裁判費57,0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