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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建字第2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林中如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建字第25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立展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黃文力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台灣省農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 律師
複代理人
劉炯意律師
複代理人
蕭敦仁律師
複代理人
丁○○
複代理人
林彥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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