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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破字第一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甘大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破字第一號

聲請人
東隆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鍾渝
送達代收人
蔡尚憲
相對人
東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
法定代理人
范芳定

右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宣告東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

選任凃愛紳律師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止。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上午十點,在本院簡易庭第一法庭召開。

理由

一、破產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相對人向日商購買color filter,由聲請人代墊新台幣(下同)二億九千二百六十九萬八千九百五十五元(包含顧問費二十一萬四千四百五十五元)。另購買ITO設備,由聲請人代墊五千六百九十二萬五千元,相對人另向聲請人借貸二千三百七十萬元。相對人除償還部分款項外,共計積欠聲請人新台幣二億五千三百三十二萬三千九百五十五元,但相對人實收資本總額一億六千五百萬元,至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其資產總額僅剩一千六百零六萬八千五百五十六元,相對人顯已不能清償債務,若不宣告破產將無法解決,故聲請宣告破產,並提出借款明細表、資產負債表、轉帳傳票、匯款單據、請款單、支票及發票各一份(均為影本),作為證明。本院審核後,相對人確實積欠聲請人二億五千三百三十二萬三千九百五十五元,,並傳訊證人蔡育維(製作資產負債表)證實相對人負債大於資產。因此,相對人依其現有資產,顯已不能清償債務,故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符合法律規定,依破產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八  日

法 官 甘 大 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李 銷 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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