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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破字第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18 日
  • 法官
    甘大空
  • 法定代理人
    王鍾渝、范芳定

  • 原告
    東隆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東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破字第一號 聲 請 人 東隆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鍾渝 送達代收人 蔡尚憲 相 對 人 東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范芳定 右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宣告東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 選任凃愛紳律師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止。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 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上午十點,在本院簡易庭第一法庭召開。 理 由 一、破產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第五十八 條第一項規定:「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相對人向日商購買color filter,由聲請人代墊新 台幣(下同)二億九千二百六十九萬八千九百五十五元(包含顧問費二十一萬四 千四百五十五元)。另購買ITO設備,由聲請人代墊五千六百九十二萬五千元 ,相對人另向聲請人借貸二千三百七十萬元。相對人除償還部分款項外,共計積 欠聲請人新台幣二億五千三百三十二萬三千九百五十五元,但相對人實收資本總 額一億六千五百萬元,至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其資產總額僅剩一千六 百零六萬八千五百五十六元,相對人顯已不能清償債務,若不宣告破產將無法解 決,故聲請宣告破產,並提出借款明細表、資產負債表、轉帳傳票、匯款單據、 請款單、支票及發票各一份(均為影本),作為證明。 本院審核後,相對人確實積欠聲請人二億五千三百三十二萬三千九百五十五元, ,並傳訊證人蔡育維(製作資產負債表)證實相對人負債大於資產。因此,相對 人依其現有資產,顯已不能清償債務,故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符合法律規定, 依破產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八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甘 大 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李 銷 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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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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